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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補助 | 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
    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入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内,以害面向法院辦理抛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所需相關文件,請洽詢被繼承人住所地地方法院民法繼承編資訊可參閱法務部網站

  • 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廣務大於遺產,或者繼承人無論被繼承人財產多寡,都無意願繼承時。
    此時,繼承人可以選擇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遺產繼承順序說明 :

      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或死亡時,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而不論是哪一個順序的繼承人都跟過世親人的配偶「共同繼承」,但繼承財產比例會有不同。

      配偶 第一順序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第二順序 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 兄弟姊妹(含同母異父、同父異母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 (外)祖父母
    • 我拋棄繼承後,下一代還必須繼承嗎?

      依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規定,繼承人抛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因為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也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内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繼承人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在法定期間辦理抛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將由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或孫子女)繼承,故在此種情形,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併幫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抛棄繼承卻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倩務之情形。

    •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拋棄繼承的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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