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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補助 | 關於勞保

  • 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由雇主或所屬團體、機購為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

  • 1. 當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喪葬者可請領喪葬津貼。
    2. 當被保險人死亡,身後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均可請領遺屬津貼。
    3. 前2點中所稱之父母、子女是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或已依法收養滿六個月之養子女。

    ※已被其他人收養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 1. 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依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保投保薪資,請領葬葬津貼 5 個月。

    2.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A.)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 3 個月。 B.)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月。 C.)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月。
    3.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所以如果過世親人和您自己都加入勞保,可以選擇條件較優者請領津貼。
    已經領取喪葬津貼但事後發現金額較少者,可以退回勞保局銷帳,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其遺屬還可以選擇請領遺屬津貼,支給標準如下:

    1.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1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生前加入保險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1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3.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2年者,1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3. 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 3 日,工資照給。

  • 1. 請領要件: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B.)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C.)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附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 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2. 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最低保障 3000元。

    3. 請求權之申請人:
    被保險人之遺屬,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依遺屬優先順位享有給付請求權)符合請領資格者。

  • (98.1.1)前有保險年資之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
    年金施行後始參加勞保者,在加保期間死亡者,遺屬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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