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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服務
執行禮儀師為 :
中華禮儀師協會 理事長

  • 何謂禮儀師?成為禮儀師的資格?

    過去民眾對殯葬業的觀感,多為「土公仔」的刻板印象, 伴隨民眾消費意識逐漸提升、先進國家現代化經營理念陸續引進,國內「送行者」加強自我專業形象的努力,已漸受社會之肯定。

    如何繼續提升國內殯葬服務專業素質,誠為政府、 民眾與業界普遍的共識。藉由推動禮儀師專業認證制度,將更加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殯葬服務業,進而帶動整體殯葬制度繼續革新。

依照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2 條 規定,凡具備「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 20 學分以上」、「於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 2 年以上」等 3 項條件,得向內政部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依照「禮儀師管理辦法」規定,禮儀師證照不是用「考」的,而是「申請」。

具備以下三項資格就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 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國家考試)

  • 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殯葬禮儀服務人員如果沒有具備「禮儀師」資格,即以「禮儀師」名義接案或進行服務,或是在名片上印有「禮儀師」頭銜者,則依法規可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由於新聞媒體的報導,原是被視為卑賤的殯葬行業,這些年來吸引許多優質的年輕人投入。許多人在探詢:「怎麼樣才能成為禮儀師?」而坊間的補習班也順勢開辦許多「殯葬禮儀研習班」、「禮儀師養成訓練班」、「喪禮人員證照輔導班」…等進修課程。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劃,「禮儀師」猶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一般,是要獲得「國家考試」通過才能執業的「專門技術人員」。這與目前一般人認知的「禮儀師」,就是「喪葬事務的委任者」有很大的不同。

也就是說,《殯葬管理條例》裡的「禮儀師」是要「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考試院國家高等考試通,才有資格執行業務的「禮儀師」。也因此,原《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並且在《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裡規定:「禮儀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明定禮儀師應另定「禮儀師法」專法規範。

這種必須經過考試院國家高等考試的「禮儀師」,自是有其一定的素質與專業涵養。其立法原意,是要提升臺灣的殯葬產業文化。故在原《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然而,這項美意在當時卻有其現實上的困難。如專業養成教育的缺乏,以及與產業實際狀況落差太大。所以主管機關內政部把《殯葬管理條例》裡的「禮儀師」暫時擱置,轉變為勞委會職訓局的「喪禮服務人員」技術士。亦即是和「美容師」、「水電技師」同樣,屬於「技能檢定考試」的「技術士」。並於民國97年開始,進行丙級檢定考試。取得資格者,稱為「喪禮服務人員丙級技術士」。

目前許多人把「喪禮服務人員乙、丙級技術士」考試,稱為「禮儀師考試」;把考試通過者稱為「禮儀師」;或以「禮儀師」自稱,協助家屬辦理各項喪葬事務。這些做法與觀念,實際上是完全錯誤的。
為了落實「禮儀師」證照制度,內政部積極推動《殯葬管理條例》修法,於民國101年7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的修正條例中,改為第46條規定禮儀師資格規定,並公告《禮儀師管理辦法》。

至此,禮儀師證照核發有了依據,禮儀服務人員沒有取得證照,不能隨便自稱禮儀師,否則將觸法並受到罰鍰。

  • 如何成為禮儀師(非喪禮服務人員)?
    豐富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是一名禮儀師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禮儀師的養成是需要時間。從學員、助理到禮儀師,一般都要有1 ~ 3年的學習時間。許多人以為自己有膽量敢碰觸屍體,就認為自己可以擔任禮儀師,賺取高額薪資,這是錯誤的想法。

    至於坊間許多的「殯葬禮儀研習班」、「禮儀師養成訓練班」或「喪禮服務人員證照輔導班」等職業訓練課程,內容與實務有很大差距,或可視為喪禮進修課程或證照檢定考試的輔導課程。結業後,仍須經過實務學習的養成,才能勝任禮儀師職務。

    許多人以為獲得「喪禮服務人員」技能檢定考試通過,就是禮儀師。實際上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禮儀師」專業是一場喪禮的指導人員,英文稱呼為「Funeral Director」,意為「喪葬指導人」是相當貼切。一場喪禮,從接體、豎靈、入殮到出殯、火化、晉塔,相關的殯葬事務都是由禮儀師負責規劃、分工、督導完成。禮儀師同時也要對喪家負責。從臨終關懷、禮儀諮詢,到各項喪葬禮儀的協調溝通,都是禮儀師的職責。禮儀師也有責任給予親家屬適時、適當的悲傷輔導。
  • 杜薇 - 執案禮儀師

    - 龍華科技大學 畢業
    - 玄奘大學學士學位 結業
    - 瓏葳企業 禮儀服務部 禮儀師總管
    - 中華禮儀師協會第二屆 現任 理事長
    - 中華民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七屆 理事
    - 喪禮服務丙級技術士證照 授課講師
    - 喪禮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 實習講師

申辦補充說明 :

第 45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第 46 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第 86條(罰則)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師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得按次加倍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禮儀師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執行業務規範、再訓練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依其情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三年內並不得再核發禮儀師證書。

第 87條(罰則)
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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